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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明“两淮盐课银匠孙正”十两银锭一枚

图录号:33
拍卖信息
拍品名称:
* 明“两淮盐课银匠孙正”十两银锭一枚
图录号:
33
年代:
暂无
艺术家:
--
材质:
作品分类:
尺寸:
--
估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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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卖公司:
上海泓盛
拍卖会名称:
2018年秋季艺术品拍卖会
专场名称:
金银锭
拍卖时间:
2018年11月17日-18日
备注:
明“两淮盐课银匠孙正”十两银锭一枚,重:371g,锭型端正规矩,铸纹清晰优美,刻字自然有力,原色原味银光,品相一流,十分难得,品种极为罕见,早年仅出数枚,极为难得,大唐评级 完全未使用,参考:编者按:作为专卖收入的盐课一直以来就是各朝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,清代的盐法,基本沿袭了明代的盐税制度,主要采取官督商销制、官运商销制、商运民销制、官督民销制、官运官销制,其中影响最大、行之最久的是官督商销制,即灶户所制之盐,必须卖给国家特许的场商,运商或散商纳税后取得引票,并凭引在指定的地点向场商购盐,在规定的地区贩卖,所以称引岸专卖制。清代前期盐课有两类,场课与引课,场课又分灶课、滩课、锅课、井课等,纳税人是制盐的灶户和收盐的场商,场课一般只征收实物,只要上解京城内府的盐才折成银两,引课是盐税的主要部分,清前期每引盐约300-400斤,征税的对象是盐,纳税人是运销盐商,引课的缴纳形式有正课、包课和杂课,正课是按盐引向运销商征收的专卖税,包课是将盐税课额包在引地各属内摊丁入地一并征收,或由包课商交纳一定数量的盐课,杂课即盐课附加税,多为盐官的浮征或额外征收,名目繁多,位于江苏的两淮是著名的产盐区,有盐场23个,生产的海盐行销江苏、安徽、江西、湖北、湖南五省,该锭是明末清初两淮盐税银锭。
声 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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